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家訴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