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暨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及訴之追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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