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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