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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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亞洲美樂家公司台灣分公司、乙○○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