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告昌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宏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8,3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5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