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顏武 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1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
1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