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號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6年11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