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醉態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2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於96年
8月13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