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四七號
上訴人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卓炳煌 被上訴人億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上訴人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二六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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