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年邁雙親已高齡七十有餘,皆獨依靠其弟獨立扶養,惟因其弟亦因侵占案而入所服刑,刑期為壹年,被告年邁體衰之雙親生活頓失依靠,被告內心心憂如焚,深為擔憂,且被告所犯之本案亦已於終結之時,深知終須面對法律所給予之應有刑罰,故而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以使被告得以先行安頓其年邁雙親未來生活所需,免除被告於未來執行期間心中之掛憂等語。
三、惟查,被告前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茲因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函准撤銷其假釋,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借提執行殘刑,迄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期滿,目前在臺灣高雄監獄高雄分監執行中,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雄檢 茂峙 八九執更三一九五字第七七九二九號函並附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八八頁、第八九頁),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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