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十││台││臺│││臺│││││期月││中│毒2│中│4││中│4││││徒││地│偵2│地│訴9│4│地│訴9│5││品│刑││檢│5│院│3││院│3│││││││2│││││││├──┼──┼────┼──┼─────┼─┼───┼────┼─┼───┼────┤│槍│有十││台││臺│││台│││││期月││中│9│中│上5││中│上5││││徒│5│地│偵6│高│9││高│9│││砲│刑││檢│3│分│更3││分│更3│││││││4│院│㈠││院│㈠││└──┴──┴────┴──┴─────┴─┴───┴────┴─┴───┴────┘
(現台中監獄執行中)I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