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八0號
聲請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六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中華電信東白營運處台灣銀行信義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元│AE一六四四一一││││││││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