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32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本件經受命法官於民國95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未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3月10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冷明珍法官陳銘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