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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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號原告 周美蓮 被告越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芓伃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僱傭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其請求財產上之價值即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8,500元(含本薪27,000元、全勤獎金1,5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0,000元(計算式:25,500×12×5=1,7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9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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