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①拘役30日

②拘役5日

③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12月29日

①112年8月16日至112年8月17日

②112年12月22日

③112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5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日

113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

    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1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8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120日,士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45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①拘役20日(7罪)

②拘役10日(3罪)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4日(2次)

113年2月25日(3次)

113年2月26日(2次)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6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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