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①拘役30日
②拘役5日
③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12月29日
①112年8月16日至112年8月17日
②112年12月22日
③112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5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日
113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
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1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8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120日,士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45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①拘役20日(7罪)
②拘役10日(3罪)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4日(2次)
113年2月25日(3次)
113年2月26日(2次)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6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