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

原告 王素蘭

被告 李聯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

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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