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陳怡廷

被告 陳莠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