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2號
原告 劉燕容
被告 吳國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
法官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