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告 郭俊賢
被告 王復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告 郭俊賢
被告 王復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