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告 郭俊賢

被告 王復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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