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九一四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未予緩刑顯屬過苛,惟緩刑與否本係法官量刑範圍,且上訴人於扣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及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及酒精測試紀錄單之被測人欄內偽造「甲○○」之署押共十枚,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既事證明確,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殷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