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BIN
馬來西亞國現羈押在台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BINDAK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BINDAK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3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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