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05號聲請人中和貿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中和貿易行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民權分行│10,000元│94年12月16日│VA0000000││││甲○○││││││├──┼─────────┼────────┼─────────┼───────────┼────────┼────────────┤│002│中和貿易行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民權分行│33,100元│94年12月16日│VA0000000││││甲○○││││││├──┼─────────┼────────┼─────────┼───────────┼────────┼────────────┤│003│中和貿易行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民權分行│7,028元│94年12月16日│VA0000000││││甲○○││││││├──┼─────────┼────────┼─────────┼───────────┼────────┼────────────┤│004│中和貿易行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民權分行│25,131元│94年12月16日│VA0000000││││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