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736號
原 告 馮正達 即萬興機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