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賴永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3年6月5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玉珍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6月30日│39,250元│0000000│││││限公司西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