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陳志瑞 相對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三萬五千二百五十四元。
2、登報費:五百元。合計: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