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穎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傳生 、 邱裕庭 、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650元(計算式:00000-00000=3465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鄭雅文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