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748號
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被   告 泰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貨款,
因兩造間系爭石材訂購確認單備註欄第7點明文約定,兩造
如因系爭訂購單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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