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平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2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平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記載應予刪除,並更正為「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之外,餘皆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謝平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又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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