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蔡昆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瑾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4,38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嗣上訴人擴張請求金額為724,388元及自擴張聲明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顯
擴張為724,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上訴人原已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
40元;另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4,38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