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梁順鎮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月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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