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6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26日邀原告為連帶保證
人,向訴外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按月繳交本息,尚積欠借款共
計177,304元。因此原告於96年1月18日代被告為全部清償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代償證明書影本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代位清償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
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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