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707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信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