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9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陳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