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8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陳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