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被 上訴人  劉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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