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林建興
被 上訴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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