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681號債權人 彭玉冠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送達代收人 王乃珍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文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背書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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