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68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設花蓮縣○里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住花蓮縣○里鎮○○路○○○號
送達代收人 孔秀美 住花蓮縣○里鎮○○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玉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依所提出之資料,僅得釋明對唐黃秀春有債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