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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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七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七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乙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壹拾萬元券壹張(票號:八六G○○○二九B,附息票第四至十五期)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Y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八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存擔保物,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茲以上開公債即將到期,有辦理還本之必要,急須領回,爰以如主文所示之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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