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二人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八○號),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