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