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0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被告於起訴後,經本院傳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至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其於收受傳票後,雖於同年月八日以其泌尿道感染為由,提出書狀請求另訂庭期,惟依其狀附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尚無從認定被告所罹患之疾病,需休息達十七日以上,而導致其於上開庭期無法到庭,是被告於上開庭期不到場顯乏正當理由,又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亦無故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回證一紙在卷可稽,被告復經本院飭警拘提未果,有本院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二件附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