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魏瑞紅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