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文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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