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張曾春賀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具狀聲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15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