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劉清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次按,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又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及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附具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亦分別訂有明文。從而,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者,以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訂事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變更,即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重新修訂,爰依法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5條至第24條、第26條至第28條、第30條部分,所為之補充、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此部分聲請變更或補充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其餘聲請應予駁回部分:
(一)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
(二)經核,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修正後之章程名稱、章程訂定、歷次修訂沿革,及修正後條文第1條至第4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部分,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次核,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修正後條文第25條規定「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後,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之部分,與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並非以自該財團法人獲得經濟上利益為目的,若將捐助人捐助之基金轉為投資,勢須隨時注意市場行情變化,以求獲利,其結果與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無殊,如一旦虧損,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將無法達成,難謂為係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行為,亦與相對人設立之公益目的相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