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新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7589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103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73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