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8日至同年4、5月間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63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5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