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交上易字第1512號過失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