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戒治所被告即受戒治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戒治,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強制戒治。停止強制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戒治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今由臺灣臺北戒治所函報受戒治人甲○○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報請停止強制戒治。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